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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县城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告

澧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努力改善人居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县城主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主城区东起澧澹柳家渠、西至洄水渠,南起澧水以北、北至大坪干渠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范围。

二、上述区域每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城区主次干道的车行道、医院、学校、油库、加油站、气库和其他各类重点消防单位,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一律依法拘留。

四、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依法向县公安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在指定地点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五、公安、城管、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对到期的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再许可;质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烟花爆竹的行为;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履职不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责任人,依法依纪实施责任追究;对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纪律责任。

七、鼓励广大市民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城管局举报电话:2678110。

八、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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