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可否对其性利益遭受损害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
2012年1月,陈生(化名)在下班途中被迎面而来的驾驶桑塔纳轿车的李庆(化名)撞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左胫腓骨远端骨折、后尿道损伤。经鉴定:因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陈生妻子肖红(化名)认为,自己作为陈生合法妻子,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伤害,故肖红将李庆诉至法院,提出要求李庆对其性权利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
【分歧】
肖红是否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我国,第三人侵害婚姻关系(即配偶权)的侵权案件,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对于肖红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第二种意见认为,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配偶的性利益的损害,作为配偶的肖红可以要求李庆赔偿精神损失。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本案实际上是间接损害婚姻关系的案件,李庆的侵权行为导致陈生身体遭受损害,并造成性功能的丧失,肖红因此所遭受的社会地位的丧失及其配偶服务提供的丧失,包括性交能力的损害,性利益是配偶权的一个方面,正是由于李庆的侵害,才使得肖红作为妻子的性利益受到了侵害,故李庆对肖红所遭受的这种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间接损害婚姻关系侵权行为的责任,应当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承担,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对配偶权中的性利益遭受损害时的救济方式的明确规定,故可以援引此法条,可以认定为是其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