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高某指使该厂电工采取短接电表上的互感器造成电表转速减慢的手段,秘密窃取生产用电超过160万度,折算金额近72万元。近日,高某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
高某系益阳市人,曾担任益阳市资阳区第一届人大代表。2000年6月16日至2000年11月2日担任益阳市某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2000年11月3日至2001年7月担任益阳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11月4日,益阳市某公司租赁了该厂全部生产线、办公设施和场地,租赁期6年。在此期间,高某聘请了其姨夫和族兄担任工厂电工。因生产过程用电量大,为降低生产成本,高某指使其姨夫和族兄等人采取短接电表上的互感器,造成电表转速减慢的手段窃电。2001年7月10日晚8点多,益阳市电力局组织开展反窃电行动,对该厂进行了突击检查,发现该厂有窃电行为,并用相机拍下了高压计量部分、低压计量部分窃电的证据。经鉴定,该厂的不明损失电量为1654273.25KWH,不明损失电费为719608.86元。案发后,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向电力部门补交电费45.335万元,高某的姨夫和族兄被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在担任益阳市某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或在租赁该厂全部生产线、办公设施和场地的租赁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秘密窃取国家用电,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