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上访人李某的儿子因交通事故致瘫,法院已判决对方赔偿其25万元,但李某不服判决坚持上访。李某除到国家有关机关和部门正常上访外,还常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非正常上访,且情绪激烈。2006年10月17日,李某母子二人到外国驻华大使馆,打标语、呼喊口号,扰乱了大使馆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处理经过与结果】根据李某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15日处罚。
【法律解析】李某不服法院判决,一意孤行,多次到国家重要敏感区上访,给国家形象造成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上访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规定,纯属无理上访。对非正常上访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治安处罚。上访人李某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相关法律条文】
1、《信访条例》第十八条
2、《信访条例》第二十条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6、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