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法院法官下乡进镇化解矛盾
7月24日,炎陵法院法官驱车60余公里,前往下村乡调解一起人身权纠纷案。
2003年7月,李某、罗某到自家稻田查看水情,见流往自家稻田的水被堵住,俩原告确定是黎某夫妻所为,便去黎某家责问。当李某、罗某到黎某家问为什么要堵稻田的水时,黎某丈夫打开厨房门,黎某将尿泼在李某、罗某两人身上。在调解未果时,李某、罗某一纸诉状将黎某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判决黎某赔偿李某、罗某精神抚慰金各200元,并承担诉讼费610元。
在执行过程中,黎某一直未履行义务。2009年,任当地组长的李某从应付给黎某的集体财产收入分配款中扣除了1010元。黎某不同意,并要求法院督促李某退回1010元。多年的积怨导致双方互不相让,矛盾十分尖锐。
承办法官得知此情况后,迅速与乡政府进行沟通,并在院领导的带领下,前往下村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乡政府会议室里,法官们首先简单的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来意,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对案子处理的意见。随后,法官们分成两组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交流的过程中,法官们进一步得知黎某因家庭却有实际困难而消极逃避义务,并表示将与乡政府进行协调,争取对她家进行适当救助,希望她能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另一组法官则从法律与大局出发,积极地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并告知其擅自扣划黎某应得分配款属违法行为。法官们的真诚、耐心开导,让双方当事人情绪渐渐缓和,并积极配合做好法官们的和解工作。在乡政府主要领导的见证下,李某将扣划的钱款当场退还给法官,黎某也表示将会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至此,该案以执行和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