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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聊天与幼女发生性关系 法盲男子被判四年

一20多岁的男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不满14周岁在读女生,发生性关系后触犯刑法悔莫迟,近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989年出生的云南籍被告人王某超通过网络结识了被害人阿怡(化名)、(女,1997年出生,在校学生)。此后,两人频繁聊天。阿怡给王发过照片,并告诉他自己是在读初中一年级学生。2011年6月3日,被告人王某超与被害人阿怡相约至肇庆市端州区见面,在明知阿怡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在肇庆市端州区某旅馆一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2011年6月4日至6月5日,被告人王某超又将被害人阿怡带至中山市东升镇联安南街一出租屋209房间内,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同年6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在东升镇一制衣厂内将被告人王某超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称被害人阿怡是自愿和其发生性行为的。被告人王某超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王某超并非明知被害人阿怡不满14周岁;2.被告人父母也同意王某超与被害人阿怡交往后结婚;被告人王某超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阿怡母亲回忆称,2011年6月3日,我女儿留下纸条离家出走。同年6月7日,我侄女阿贞上网与阿怡取得联系,同年6月8日晚10时许,得知女儿与被告人王某超一起在中山市,暂住于东升镇一制衣厂附近。我们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6月9日上午,公安人员找到我女儿和被告人王某超,女儿称已与被告人王某超发生了性关系。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超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超称被害人阿怡是自愿和其发生性关系及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超并非明知被害人不满14周岁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阿怡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前已明确告知被告人其是初中一年级在校学生;被告人王某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也证实,其与被害人阿怡发生第一次性关系前,已明知被害人阿怡是初中一年级在校学生且未满14周岁,不论被害人阿怡是否自愿,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对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称被告人王某超父母同意双方交往后结婚一节,经查,被告人王某超父母是否同意其结婚,并不影响法定罪名的成立。综上,辩护人上述所提,均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无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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