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界不明显生纠纷 证据不足难获青苗损失费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朝虎要求被告何桂香、佘守翠赔偿其青苗损失费1200元、返还其占用的原生产队的生产路的诉讼请求。 2003年,安徽省明光市自来桥镇桥镇村何郢村民组村民张朝虎家与同村村民何桂香、佘守翠两家均在本村民组开荒种地。2008年两家均在所开垦的荒地上种植了花生。由于两家所开垦的荒地毗邻,地界不明显,因而产生了纠纷。8月3日,张朝虎以何桂香、佘守翠毁坏了自己的花生苗造成自己的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何桂香、佘守翠予以赔偿,并返还其占用的原生产队的生产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权人的财产因他人不法侵害而毁损、灭失时,物权人有权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但原告既无证据证明其系争议的土地的物权人,亦不能证明两被告系侵害人,更未能证明财产损害的具体价值,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青茵损失费12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原生产队的生产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并非适格的原告,故亦不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