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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 创建实施情况经验交流

根据省办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六五普法规划要求,落实《法治湖南建设钢要》,为扎实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深入推进法治湘潭建设,通过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能力,努力做到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企业依法经营、基层民主自治、公民知法守法、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开展。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

1.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建设工作思路。(责任部门:政法委、市依法治市办)

2.加强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完善组织和人财物保障制度,法治湘潭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年度市财政预算。(责任部门:组织部、人事局、财政局、政法委)

3.制定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实施方案。(责任部门:市依法治市办)

4.进一步完善议事制度、检查督办制度以及领导责任制和考评奖惩等相关工作制度。(责任部门:组织部、纪委、政法委、法治办、市依法治市办)

5.召开全市政法工作会议,对开展法治湘潭创建活动进行动员和宣传。(责任部门:政法委、法治办、市依法治市办)

6.制定年度法治湘潭建设工作计划,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建设法治湘潭的目标任务、重大意义和具体举措。在湘潭日报、湘潭电视台法制频道、政府门户网站、湘潭依法治市网站开辟法治专栏节目。(责任部门:宣传部、政府办、广播电视台、湘潭日报社、市依法治市办)

一要整合组织、民政、司法行政、依法治理机构等牵头部门的内部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系统作用。二要整合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社会组织、群众团体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进基层法治进程三要整合县乡村三级行政资源,即三级联创。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在基层法治建设中要做到县(市、区)总揽,乡镇(街道)、村(社区)联动,要建立基层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

开展创建活动将始终坚持五项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依法按章办事、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创这五项原则。开展创建活动服务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保障公民权力,依法约束规范公共权力,其目的在于:以创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基层法治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完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切实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完善基层自治组织和法律服务网络,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完成《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宏大目标奠定实践基础。

创建活动总体上包含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基层法律服务、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基层公共事务管理这五项示范内容。基层组织建设包含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社会组织建设三项子内容;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包含法制宣传阵地建设、队伍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三项子内容;基层法律服务包含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援助、满足群众法律需求三项子内容;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包含建立县乡村组四级调处机制、加强人员业务培训、建立社会矛盾化解责任分解和绩效考评机制三项子内容;基层公共事务管理包含完善村(居)民依法自治、推进党务、政务、财务、事务四公开、基层各级国家机关和村(居)民自治组织公正廉洁履职三项子内容。创建活动将围绕这五项示范内容,大胆创新,积极实践,总结、推广基层社会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实改进创建活动内容,力争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一)依法执政(二)依法行政(三)公正司法

(四)依法管理(五)依法经营(六)学法守法

(七)基层创建(八)督查督办

第三阶段:考核验收阶段

第四阶段:总结表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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