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记者从花垣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判决偷窃财物达5万余元的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系花垣县长乐乡人。2010年8月份至2011年11月份,吴某先后窜至花垣县花垣镇坝塘、伍家坡、朱家坡村、县第二中学等地,秘密潜入居民家中,盗取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手机、数码相机、金耳环、金戒指等财物,经物价鉴定,所盗财物累计价值人民币5.5385万元。
该院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吴某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