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钱某、李某、王某以梁某的丈夫屈某拖欠四人工钱和找不到屈某为由,一起来到梁某租住的一套单元房内,要求梁某支付四人的工钱。虽然梁某言明其与屈某已分居多年,正在等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且屈某是否欠刘某等四人的工钱自己又不知情,但刘某等四人根本不听梁某的解释,每天除了在梁某的单元房内做饭吃、打扑克外,夜晚也共同睡在梁某的客厅内。梁某的妹妹知情后,也先后几次与梁某一起劝刘某等四人离开,而刘某等四人仍然不听劝告。2009年1月10日,梁某在邻居的帮助下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刘某等四人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等四人在未经梁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入住梁某的住宅,且在梁某等人的劝说下又拒不退出,致使梁某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刘某等四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遂判处刘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各一年。
让刘某等四人想不通的是,梁某丈夫欠自己工钱,讨债是合理的呀,怎么会构成犯罪呢?但本案中,刘某等四人讨债的方式确实是违法的。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所谓住宅,是指个人生活、休息的场所。在现实生活中,住宅不强调所有权,有私有、共同共有以及借住、租住、公有等多种形式。
四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原因在于:一是其四人的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梁某的住宅安宁权。住宅安宁权,属于隐私权的范畴,是指公民享有的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的人格权,包括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生活的自由权和私人领域的占有权。所谓隐私权,不仅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二是其四人实施了非法侵入梁某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或不顾权利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属于犯罪形态中的行为犯。三是其四人明知自己的侵入行为和拒不退出行为违反了梁某的意思,破坏了梁某住宅的安宁而积极侵入。这里的拒不退出是指经权利人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行为,属于犯罪形态中的继续犯。实践中,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仍不退出的,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一种加重情节。因此,法院认定其四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本案中,如果屈某确实拖欠刘某等四人的工钱,四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