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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对象、条件、范围

法律援助对象、条件、范围 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与条件 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法律援助: 1、具有厦门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持有本市暂住证; 2、事由、案由发生在厦门市行政区域内; 3、有理由和证据证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4、经济困难或因突发事件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经济困难标准参照本市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劳动报酬的法律事项; 4、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 6、盲、聋、哑及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7、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 8、其他按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1、接受法律咨询; 2、代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拟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3、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刑事辩护和刑事诉讼代理。 四、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供的材料 1、本市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 2、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居(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3、有关法律援助事项的证据; 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5、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6、其他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五、法律援助的审批受理程序及时限 1、法律援助中心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2、接到同意受理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及时到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由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人员给予援助。 3、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司法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复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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