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案情简介:
受援人:宁秀娥,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隆回县西洋江镇石塘村16组。
2010年3月,一位农村妇女走进隆回县法律援助中心,诉说着她的无奈与请求。
2009年12月7日,因丈夫段春虎在做工时不小心被石头砸伤,住院治疗已花费医疗费10000余元,急需交纳住院费,但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对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已是难以承受,宁秀娥只好去娘家亲戚东拼西凑的借了7700余元钱。小心翼翼地将借来的钱和手机及一些发票证件用塑料胶袋包好,因天冷,她将胶袋绑在摩托车后座上。急匆匆赶路去县人民医院交医药费。但走过一段路后,回头发现后座上的塑料胶袋不见了,宁秀娥当时脑袋就懵了,丈夫急等着钱治伤,这可怎么办,于是急忙又原路返回寻找,到西洋江镇田心桥村时,有村民告知,刚才段某某捡拾到一个袋子。经村民指点,宁秀娥找到段某某,说明来意后,段某某拿出了捡拾到的袋子,并经现场辩认,袋子里有7700余元钱,手机一台,发票若干及相关证件,但段某某只愿将手机、发票、证件退还,袋内7700余元现金,拒不退还,并说这是我捡来的,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农村有句俗话:捡的捡的,当是买的。
宁秀娥万般无奈,只好找当地村委会出面进行调处,但段某某仍然认为钱是自己捡的,不予退还。宁秀娥的丈夫段春虎后来也多次提着水果等东西去段某某家,但都被拒绝,捡的捡的,当是买的,一不偷,二不抢,面对这样的话语,宁秀娥无可奈何。
承办过程:
2010年3月,宁秀娥走进了隆回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中心人员仔细听取了宁秀娥的诉说,并得知段某某已是73岁的老年妇女,也知道当时农村确实有捡的捡的,当是买的那种说法。于是指派了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林冲代理此案,为宁秀娥提供法律援助。
刘林冲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接手进行调查,先后找到了段某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和当地村委会做了笔录,面对段某某是位70多岁的老年妇女的情况,请求村委会出面再次进行了调解,但段某某虽然承认捡拾到钱物的事情,但一直坚持自己的看法:钱是我捡的,不是偷的,也不是抢的,时间也过去那么久了,我不会再退了。
经过多方取证,调处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代理律师拟好诉求,于2010年3月29日起诉到隆回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并于201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承办结果:
2010年5月8日,隆回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段某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宁秀娥丢失的现金7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简要点评:
捡的捡的,当是买的在我国广大农村盛行着这种说法,不当得到的概念在人们的观念中非常淡薄,不当得利人段某某理直气壮的说捡的捡的,当是买的、一不偷,二不抢,这是我捡的反映出了加强农村普法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