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株洲县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过错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法》、《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司法行政系统各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执法过错应承担的责任。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没有法定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导致处罚错误的;(五)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六)办理减刑、减教、假释、保外就医、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执法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七)不按法定条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八)执法中滥用职权、不文明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影响的;(九)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案件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或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后被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因为执法行为不当导致国家赔偿的;(十一)本级或上级人大常委会个案监督认定为错案的;(十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错案。第四条 发生执法过错,依法由本单位先承担赔偿义务或者其他责任。根据导致过错的事实、性质、情节、原因、后果、影响和所采取的救济办法等因素,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执法人员追究过错责任。第五条 对于过错责任人,分别适用或者合并适用下列责任追究;(一)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二)暂扣执法证件;(三)责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四)给予行政处分;(五)调离执法岗位;(六)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六条 造成错案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第七条执法过错责任的确认,由各单位监察部门牵头负责,法制部门和责任人所在部门共同调查核实过错责任事实,提出建议,报本单位行政首长确认。第八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后,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挽回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第九条 责任追究中属批评教育、责令检讨改正的,由监察部门或政工人事部门负责执行;暂扣执法证件的,由法制工作部门执行;涉及经济赔偿的由行政财务部门执行;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部门负责追究;涉及人事任免或调离执法岗位的,由政工人事部门依照有关程序办理。第十条 直接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对追究其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在三十日内答复申请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