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8日,醴陵市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物品肇事案,对醴陵市白兔潭镇某居委会村民王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7年7月,王某在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当地村民李等五人在自家老屋中非法从事鞭炮生产。2008年11月25日下午1时许,李在进行鞭炮插引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导致半成品发生爆炸,造成李当场被炸死、四名雇员和赶来救人的王共五人被炸伤、雇主王某自家的老屋被炸毁的重大事故。
案发后,王某支付了死者、伤者的部分赔偿金和医疗费用后,一直外逃。死者的赔偿金及伤者的医药费用由醴陵市白兔潭镇人民政府筹集、垫付。2009年12月20日,王某在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宾馆中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4日移交醴陵市公安局。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心军违反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