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16岁儿子状告亲生父亲_索要抚养费至其成人
离婚时,女方在调解书上写明:自愿不要男方负责小孩生活费。但是8年后,孩子却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近日,此案在雨花区法院审结,法庭支持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原告周某今年16岁,系长沙市十五中学生。1996年3月,周某父母因感情破裂,经长沙市南区(今天心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周某由母亲抚养,周母不要周父负担小孩生活费。此后,周某就一直随母生活。但是,随着周某日益长大,开销增加,加之周母没有固定职业,仅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过活,日子过得颇为艰难。因此,2004年初,周某以原告身份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其负担自己的生活费用每月200元,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其成人。 本案开庭审理时,周父经传票传唤后仍未到庭,法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法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被告在与妻子离婚后对原告周某仍有抚养义务,双方关于抚养原告周某的协议,不妨碍原告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合理要求。现原告的母亲作为直接抚养人,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金维持生活,原告要求其父负担其部分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周父于2004年1月起至原告周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给付生活费180元,并负担原告上述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 庭审法官介绍说,判决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作者:颜开云 金雄伟 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