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的法律服务制度。其要实现的最大目标就是保障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有与其他人同等的法律帮助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人权。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同时也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政府的领导和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下,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法律援助的有限提供与社会不断增多的法律援助需求之间的矛盾日见显著。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实乃形势所需。 一、看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现状——成绩斐然,差距仍在。 (一)组织不断健全,队伍不断扩大。在市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市于1997年12月正式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为股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定编2名,是全省第二家、娄底第一家县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十年来,中心先后在妇联、残联、民政局、团市委、总工会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2006年又在各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及反家庭暴力援助中心。各援助站均确定了兼职人员负责受理法律援助事项。中心还牵头成立了由39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组成的法律援助志愿团。至目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已初步形成了以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各法律援助站点为辅助,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服务网络,缓解了群众求助不便、办案力量不足的困难。 (二)工作覆盖面越来越广,越来越全面。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之初,以开展刑事案件援助为主,即主要办理法院指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未聘请辩护人的刑事案件。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发展,受理范围已扩展到各项法律服务领域,包括为困难企业担任法律顾问,为弱势群体代理民事诉讼、非诉讼事务,提供法律咨询、办理公证事项等。目前,需要刑事援助的公民只要法院指定了,援助中心就可以指派承办律师;需要民事援助 的公民,只要乡镇出具经济困难情况证明,相当部分可满足需要;而对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案件,考虑到出具当地关于经济状况的证明不便,则不再审查经济困难条件。因此,我市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越来越广,惠及的困难群众也越来越多。 (三)法律援助的成果越来越大。十年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400余件,免收律师费用150余万元,为300余名刑事被告人依法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处罚,为600多名困难群众依法追讨工资、伤残补偿金、赡(抚)养费等逾5000万元。日益发展的法律援助事业使众多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通过这条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同时,也为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法律援助中心也因此得到了群众的口碑和组织的肯定。1999年以来,援助中心先后被评为冷水江市“人民满意政法单位”、全省“巾帼文明示范岗”、全省“三八红旗集体”、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巾帼文明示范岗”、全国“三八红旗集体”;我本人亦先后获得冷水江市“十大杰出青年岗位能手”、湖南省“巾帼建功标兵”、湖南省“三八红旗手”、“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贡献奖”等荣誉称号。 这些成绩,与市委、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悉心关怀分不开,也与我们自己的勤奋努力分不开。在对成绩感到欣喜的同时,也要冷静看到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诸多困难与不足。 (一)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供需矛盾仍较大。我市总人口36万人,其中妇女、儿童17.2万人,残疾人18486人,五保户2897人,最低保障线人口7386人。这些人群的法律意识日益提高,依法维权的理念日臻成熟,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与外界发生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多,而面对正常的、过高的诉讼成本束手无策,只能选择法律援助。市法律援助中心从成立初期每年承办几十件案子,增加到2006年的192件,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且这一数字远低于求助的数量。近年,每天到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的人络绎不绝,2006年统计咨询人数为2000多人次,需办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至少400件,而实际能够获得援助的不足一半。援助中心实际工作人员2人;社会律师尽管每人每年应当办理1起援助案件,但我市注册律师也只有40人;虽建立了一些基层法律援助站点,但工作人员均没有律师资格,大多不具有从事代理案件的业务素质,只能做一些辅助工作。这种现状决定了当前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事务需求的窘境。 (二)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成为拓展工作的瓶颈。经费保障是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按目前每年需提供400件援助事项和省财政厅、司法厅确定的补贴标准(民事案件500元/件、刑事案件300元/件)的中间数计算,每年需经费16万元(不包括办公经费),但市财政2006年预算拨款只有6万元,2007年反而减少。因此,法律援助经费短缺,制约着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供需矛盾和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是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律师对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根据《律师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参加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并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助。我市实行省司法厅、财政厅规定的民事案件500元、刑事案件300元的补助标准,而法律援助案件绝大多数属于疑难复杂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难以调解处理,所以律师需要花费较大的精力收集证据。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律师阶层也是理性经济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律师投入精力较多获得报酬较少,与收费案件相比差距甚大,影响到律师的积极性,有的因为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而影响办案的质量。 二、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前景——需加大投入,扩充队伍 法律援助被誉为“光彩事业”,是党和政府与困难群众的一条“连心桥”,不仅是弱势群体寻求法律保障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引导群众依法诉求,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诸方面不可或缺的“润滑剂”。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于党、于国、于民意义重大而深远。 (一)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在政府动员牵头指导下,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相互配合,切实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条例》,有效组织法律援助工作。首先,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为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等提供方便;其次,有关鉴定机构应当为援助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收取或缓收鉴定费用的便利;再次,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建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定期对工作站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工作人员能办理一些较为简易的法律援助事务。另外,还要建立健全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已建立的妇联、残联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健全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法律工作站,并将法律援助网络延伸至村、居委会。通过政府的支持,各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保障确实需要援助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无偿的法律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目标的实现。 (二)扩充法律援助队伍。首先,要扩大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增加援助中心人员编制。目前,援助中心编制增加到5名为宜,新增人员应为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要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待遇,以稳定法律援助队伍。其次,要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司法局、团市委等部门应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三)增加财政投入,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将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经费足额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从财政投入予以充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