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覃自茹)由于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冻结,11月4日,石门县某商业银行收到了石门法院发出的一份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书。这是该院近几年来首次向银行开出的罚单。
今年10月,石门县人民法院执行林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蒋某在石门某商业银行有工资存款,每月1336.8元。因此法院裁定冻结蒋某工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10年11月1日起每月冻结500元。11月1日,法院向该行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要求该行对蒋某的工资账户予以部分冻结。但该行却以其银行系统无部分冻结功能为由,拒不协助执行,并退回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院执行人员又先后两次与该行接洽协助冻结事宜,但该行仍以无法执行部分冻结为借口拒不执行。
金融机构有协助执法机构执法的义务,该银行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仍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予以罚款。因此,11月4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该行做出处以8万元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