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实施《关于归口向司法机关转交涉诉事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主任委员陈刚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周红军主持会议。
1月7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颁布实施《关于归口向司法机关转交涉诉事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勇出席新闻发布会。
《若干规定》确立了归口管理的原则,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对认为需交司法机关办理并报告结果的涉诉事项,应交由省人大内司委统一转交司法机关。
《若干规定》明确了归口管理的涉诉事项范围:涉及司法机关诉讼执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检举或者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国家安全厅办理并报告结果,且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分别为反映司法机关诉讼执法行为存在实体错误、程序违法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情形)。
《若干规定》明确:省人大内司委负责对涉诉事项的分类登记、转交、督办。有关司法机关接到省人大内司委交办函后,应当认真办理,并在三个月内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接到省人大内司委转办函后,应当认真办理,在办理完毕后及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
谢勇在讲话中指出,出台《若干规定》,是省人大常委会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的具体举措,是规范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司法监督行为的有效举措,是营造司法共识、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举措,要组织好学习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可参照《若干规定》研究完善涉诉事项办理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