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棠镇香花村退休职工朱某华于2010年11月18日与洪山殿矿业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约定返聘于咸沙坝矿,聘期二年,承包工业广场后门保卫岗位。
事情发生后,死者家属就死亡赔偿问题向甘棠镇调委会申请调解。甘棠调委会迅速与矿方衔接,征求矿方意见,矿方同意进行调解。在调解中,双方对朱某华的死亡性质有不同观点。家属坚持要求矿方作因工死亡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并提出公司将后门保卫岗位承包给朱某华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与脑溢血的形成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应按因工死亡对待。洪山殿矿业公司认为朱某华是因病死亡,家属只能享受因病死亡待遇,主要理由是:1、朱某华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视同工伤。2、根据最高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公司与朱某华之间是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就不存在违反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3、后门保卫岗位工作强度很小,并且还只有8个月,不能认定承包岗位工作与脑溢血疾病的形成存在因果关系。
调委会经过调查,确定朱某华是退休返聘人员,并经歌厅老板证实,朱某华确实是在歌厅唱歌时突发疾病。依据这两个事实,朱某华的死亡只能认定为因病死亡。在确定死亡性质后,调委会向家属反复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劝说家属要面对现实,只能享受因病死亡待遇。经过反复做双方工作,洪山殿矿业公司同意按因病死亡计算待遇外,另再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家属也接受了这一调解结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