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规定
君山区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规定 根据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结合君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法律援助政策 : 一 、受援对象 君山区行政区域持有低保证、五保证、失业证、下岗证以及村、镇出具困难证明的城乡群众均为受援对象 二 、受援范围 君山区行政区域因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 (七)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三 、法律援助的方式包括: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代理、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申请法律援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应当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案件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地证明;(二)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在五日内指派或者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和有关法律文书,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存档。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给予法律援助人员一定的补助,补助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 五、其他 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或者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已获得法律服务的全部费用。 君山区司法局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