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舒某于2010年4月冒充沅陵县沅陵镇医院正式职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沅陵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301691001221的准贷记卡,至2011年7月28日透支本息达33985.79元,其中透支本金为29952.24元,利息、复息、罚息共计4033.55元。期间该行下发了信用卡透支催收通知书。而被告人舒某在该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并收到该行三份催款通知书后,仍逃避还款。案发后,被告人舒某于2011年8月17日已归还了该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33985.7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舒某法制观念淡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其所办理的信用卡恶意透支29952.24元,并在发卡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舒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将透支款本息全部归还,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判处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2012年7月8日,沅陵法院,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对该起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舒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