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见财起盗心 服刑仍须赔偿挪用款
近日,汉寿法院对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因挪用资金罪在服刑的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常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71000元。
被告李某自2009年11月起受聘于原告常德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担任财务主管兼会计。2010年1月份开始,被告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原告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汉寿县支行账户上的资金共计88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出,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挪作他用;后被告李某陆续向原告归还了512000元,至2010年8月尚有371000元未予归还。汉寿法院于2011年6月16日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李某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系原告的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虽对其违法行为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不能免除,依法应当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