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12月1日施行
一批法规、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12月1日施行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田雨)12月1日起,一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行政法规正式施行,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影响。 ·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严禁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 国务院对1985年6月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的风景名胜区条例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要求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实行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修建储存危险物品的设施和开荒、开矿等活动。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新条例加重了对严重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的处罚。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总局:严查国家级保护区内拍电影 自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规定,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估委员会,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这种定期评估每5年至少要进行1次。 除了定期评估外,环保部门还将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分为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检查内容包括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影视拍摄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是否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 ·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越冬候鸟剧增50%以上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管利剑在手:打破等级"终身制" ·环保总局: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搞旅游 ·长城保护条例: 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上禁止从事七种活动 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画、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了相应的罚责。条例第2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音像制品管理办法:鼓励音像连锁经营 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降至500万元 文化部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办法鼓励发展音像连锁经营。 新办法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一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新办法还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可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