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激发基层一线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使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奖励,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各乡(办、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社区、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二、奖励条件
(一)乡(办、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村(社区、工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的民间纠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能给予调解员奖励:
1、必须是登记在册的案件;
2、必须是调解成功的案件;
3、必须是符合案件质量要求的案件;
4、必须是当年度结案的案件;
5、必须是按时上报并由区司法局每月通报结案的案件。
(二)各乡(办、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调处率还必须达到96%以上方能给予调解员奖励。
三、奖励标准
(一)、简易矛盾纠纷的奖励
简易矛盾纠纷是指经口头调解成功,并按统一格式进行登记的,每件奖励10元。
(二)、一般矛盾纠纷的奖励
一般性矛盾纠纷是指除简易矛盾纠纷及重大矛盾纠纷以外的普通民间纠纷,每件奖励30100元。
(三)、重大矛盾纠纷的奖励
1、赔偿标的在3万元10万元的纠纷,每件奖励100200元。
2、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纠纷,每件奖励200300元。
3、赔偿标的在10万元以上的纠纷、非正常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引发的重大矛盾纠纷、区级领导交办的疑难案件,每件奖励300500元。
四、奖金发放办法
年终由区司法局按通报的案件数进行统计,并提出评定意见,报送区调处领导小组审定,在次年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发放到位。
201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