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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工被雷击致死家属状告雇主

  □ 案情

  2010年7月间,刘新华决定在老家建一栋房子。刘新华请了村民郭小冬来做泥工,定了工钱为每天70元。

  当年7月17日开始,郭小冬便在刘新华的建房工地上砌墙开工了。

  天有不测风云。当天下午5点钟左右,天气突变,下大雨并伴有雷电。刘新华急忙提醒在场所有工人收工。

  但是,在工地上忙碌的郭小冬还没来及得收工,一道雷电从天而降,郭小冬不幸被击中当场死亡。后郭小冬的家属将刘新华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断案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被告刘新华与死者郭小冬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刘新华应承担郭小冬死亡的赔偿责任。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死者郭小冬是被雷击致死。雷击在法律上属于不可抗力。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本案雇主刘新华无需承担对雇员死亡的赔偿责任。

  然而,不承担对雇员死亡的赔偿责任并非没有任何责任。本案死者毕竟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被雷击死,如果这一后果完全由死者一方来承担的话,会显失公平。《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死者郭小冬是在为雇主刘新华工作时被雷击死,刘新华作为受益人,应对郭小冬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新华对死者家属的损失给予30%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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