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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人大监督司法不再“雾里看花”

近日,常宁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如期收到了常宁市法院报备的第二季度缓刑案件判决书25份。这是常宁市人大常委会6月29日正式施行《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以来所开展的一项常态性工作。

  为使人大监督司法工作规范化、明细化,提高可操作性,增强监督实效,常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法》规定并结合多年工作实际,制定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监督范围的确定性。明确规定对公、检、法、司等部门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执行人大决议、决定,依法办案等情况进行监督;二是监督形式的规范性。以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为原则,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督办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表临案听审等7种形式进行监督。对群众反映涉法涉诉问题,一般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的、反映强烈的问题实行重点督办或挂牌督办;三是监督方法的创新性。建立同类案件报送制度,重点对法院宣告无罪、缓刑,对检察院作出撤案、不诉,对公安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13类案件实行报备制,必要时听取办理情况报告,并对交办督办期限、具体办理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四是监督处置的权威性。亮出监督处置杀手锏,防止弱监、虚监,明确规定了书面检查、免职、撤职、罢免等依法追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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