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形式下司法行政机关如何进一步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
一、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弱势群体迫切需要法律援助。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全国13亿人口,2/3以上的社会成员是农民。就农民整体而言其受教育的水平也是比较低的,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接受程度更为薄弱。这说明农民需要法律援助,当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符合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法律援助机制的本质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最终要建立的是真正平等、民主、文明的社会制度,逐步实现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内的最广泛的人权是我们当前及今后的重要任务,其中对庞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法律援助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建立健全农民法律援助机构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长远需要,是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机构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的对象和范围是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是全方位的。因此,以法律途径解决农民问题是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但由于广大农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客观弱势地位,难以真正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管理的权利,就连某些事关农民、农村、农业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广大农民尚且不知其权利如何,怎样行使这些权利,这些权利受到侵犯应如何得到救济,或者根本无力得到救济。而当前广大农民依法参与迫切需要以法律援助为辅助手段。 (四)农村法律援助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有助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根本实现。党的十六大所作的报告上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纲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要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即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社会。它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必将是逐步走向经济愈益发展、文化愈益繁荣、民主更加健全、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的社会,必将是全面进步、更加稳定与和谐的社会。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形成原因 (一)长期传统思想的影响。在农村历史传统中,农民行为的指导思想是“礼治”多于“法治”,这深深影响着农民的法律意识。农民之间一旦发生冲突或纠纷,往往是请声望较高的长者来协调,从而保持秩序的稳定,其注重的是相互忍让而不是明辨是非,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经济文化较落后的地区,这仍是农民解决纠纷的方式。 (二)法制教育力度不够。法制教育对农民的传统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冲击。不可否认,普法教育在提高社会整体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方面有了明显的效果。但由于缺乏行政主导性,使得普法效果在农村大打折扣。从总体上看,普法教育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在农村普法教育中强调普法重点的多,强调普法教育 的少,普法布置多,检查落实少,形式单调缺乏吸引力。 三、培育合理利益分配机制的对策 1、不断强化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户作为农村家庭生产经营单位,也是市场主体,其地位与企业一样,是平等的竞争和合作伙伴,都享有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证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农民的合法权利和应得利益。一是作为政府部门在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保护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避免在扶持龙头企业的同时出现损害农户利益的现象。二是作为企业要充分认识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让农户合理得利,是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中,农户为龙头企业提供原料,比在一 般条件下生产这种原料付出了更多的劳动,农户分享利润理所应当。 2、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合理切割蛋糕,首先要做大蛋糕。首先,作为企业,要树立起战略思想,不能满足于眼前现状。要不断更新利益取向观念,变只顾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总体利益最大化,变只顾眼前利益为谋求长远利益,变追求单方得利为互惠互利,树立起双赢思想和共同致富、长远发展的利益取向,使企业与农户之间结成互惠互利的关系。其次,走产学研结合的路子。要从长远出发,加大投入,加强与科研院校的合作,通过联合攻关,创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品牌。要依靠科技进步把农产品加工做精做细,以新、特、优取胜,不断开拓市场空间。第三,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督机制。 3、积极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实际上是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当前,应大力培育中介组织,使之成为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载体。一要加快立法步伐,尽快明确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法人资格,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和经济地位,引导合作组织走向规范化、法制化。二要加强对合作思想、合作制原则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发展合作组织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农户加入合作组织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三是要坚持“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和经济实力。 4、逐步健全农企之间的利益联动机制。一是要继续保持和完善农产品质量与农产品价格之间的利益联动机制。二是要逐步加强农产品制成品价格与农产品价格之间的利益联动机制。 四、推进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的思路探索 农村法律援助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重点抓普法,致力于培育法治观念,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民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农村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普法教育是关键。国家、政府一直十分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在组织上、制度上、经费上都给予充分保障。普法教育应该有重点、分对象、多层次、全方位展开。 (二)完善现有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其对农村法律援助的职能。现有的专职法律援助机构和其他社会团体提供的法律援助应主动给农民以更多的关注,即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中国农民普遍受教育程度低,加之传统文化的影响,主动维权的意识不强;少数农民虽想维权,但不知向何处申诉或无力申诉。因而客观上农民享有的法律援助还不够普遍,以至于造成事实上法律服务资源分配的不平衡。为此,当前各级各类法律援助机构对农民法律援助重点是有针对性地、制度化地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使之成 为经常性和普遍性的,使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得以提高,知道权利何在,如何维权。 (三)建立专门面向农村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现阶段,司法所作为设置于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乡村司法所覆盖面广,根扎乡村,熟悉农民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而且可以做出较快的反应,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适合作为农民法律援助的机构。从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立在乡镇司法所之内,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 (四)培育高素质的法律服务队伍,构建起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制宣传、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功能为一体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培育和整合一支适应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要求,具有较强的法律专业知识,思想道德好,业务素质高的法律服务队伍。整合资源,搞好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制度建设、机制建设和硬件建设,实现“提供服务有场所,进行宣传有阵地,开展活动有队伍,服务到位有效果”的目标。 (五)建立国家财政支持与社会慈善行为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应当逐步扩大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以更大范围地保障人权,特别是更好地保障占中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人权,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权宜之计就是国家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这样既体现法律援助的国家责任原则, 又有助于解决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问题,使中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农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要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制度性安排,使所有人无论贫者弱者都得到平等的司法保护,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加速农村发展和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