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下午4点左右,该市某企业职工陈某在工作中因料斗坍塌造成意外死亡。24日,鲤鱼江镇和高码乡政府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死者亲属认为陈某是因工死亡,要求企业负全部责任,并要求必须按煤矿标准赔偿90万元。企业负责人认可陈某是因工死亡的,愿意严格按《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45万元。由于死者亲属期望值较高,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5日上午,应双方当事人和鲤鱼江镇政府、高码乡政府的申请,市三调联动办及时介入,联合鲤鱼江镇政府、高码乡政府共同组织调处。调解员通过实地了解和查阅相关资料,认定周某确系因工死亡,依法应由企业按工伤保险条例予以全额赔偿。调解会上,为缩小双方差距,调解员先要求双方按法律规定算清楚死者家属依法应该获得的赔偿,然后再从情理方面给予适当考虑,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同。死者亲属提出死者是家里的顶梁柱,且家境贫困,还有一个23岁的残疾女儿(有2级语言残疾证)丧失劳动能力,应该享受抚恤金,要求企业纳入赔偿范围。同时还要求从情感方面给予25万补偿。企业则认为死者的女儿是成年人,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不应享有抚恤金,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给予适当的考虑。由于双方都不肯让步。下午15:00点钟,部分死者亲属一行10多人到调解室采取辱骂等过激行为,被调解人员及时制止。针对双方在死者女儿是否享受抚恤金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调解人员及时调度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参与调解,就残疾成年子女是否应该享受抚恤金进行了解答,明确告知只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必须经劳动部门鉴定的成年子女才能享受抚恤金,因死者亲属不愿做劳动能力鉴定,而语言残疾不等同于丧失劳动能力,故依法不能享受抚恤金。但死者亲属代表仍坚持要求75万元,否则将采取过激行为。调解员一方面正告死者亲属必须依法维权,否则将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另一方面劝说死者亲属要获得法律规定标准之外的资助必须是对方自愿而不能强求。与此同时调解员敏锐地发现亲属代表中有一名律师是关键人物,为此单独与这名律师代表进行了沟通并在法律赔偿标准上取得了共识,然后要这名代表从法律角度向其他亲属讲明法律规定的最高赔偿标准,这样使死者亲属方从法律角度降低了期望值,然后调解员再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对家属进行正面引导;对公司负责人则本着以人为本,以法为据的原则,劝导其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赔偿外,还要考虑其家庭女儿的实际困难从关爱关心职工家属的角度给予一定的人道主义救助。经10个多小时不懈的努力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被情、理、法和调解人员的真诚所触动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
(市司法局:刘仕清 雷建华 曹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