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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侵犯财产权的哪些行为应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如果违法采取上述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情形具体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超出法定范围查封、扣押财物或冻结存款;追缴的财物不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而是其合法收入;查封、扣押、追缴时,因方法不当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的;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等等。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罚金和没收财产这两种刑罚都是以财产为执行对象,如果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的,说明原来判处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于法无据,因此应予退还,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则国家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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