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调研材料
人民调解调研材料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是我国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和传统,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通过调解民间纠纷等职能,体现了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直接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表现。体现出社会主义的“直接民主”和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人们民主和法律意识的增强,社会的进步。以新城街道办事处为例,人民调解工作仍存在很多殛待解决的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尽快提高工作层次和整体水平,就难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影响党和政府中心工作。 一、 城街道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 新城街道位于中心城区,面积3.5平方公里,辖四个社区居委会,常住人口2.3万人,流动人口0.2万人,现组建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其中街道调委会一个,社区调委会4个,与甘棠镇联合调解委员会一个),社区与毗连村调解小组7个,共有调解人员56人,现有6个调解委员会主任全是兼职,均为党员,文化程度:大学1人,高中以上4人,初中学历:1人。6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均有阵地(办公室、调处室). 今年元至六月共受理调解各类纠纷矛盾21件,其中:家庭婚姻类:6件,邻里纠纷类:8件,征地补偿类:4件,其他纠纷类3件,调解成功率为96%。从受理调处矛盾纠纷的情况来看主要是以家庭婚姻纠纷和邻里纠纷及损害赔偿为主。 二、目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单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人民调解工作没有新的起色。 2、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好。虽然各社区都普遍建立了调解组织,确立了人民调解员,但调解工作还没有真正地开展起来,工作不活跃,调解纠纷的数量呈下降趋势,没有发挥出人民调解应有的作用。 3、调解队伍不被重视。因为调解工作属于义务性质,没有经济报酬,社区调解委员会基本上是居委会成员兼职,工作缺乏应有的活力和开拓精神,抱有干与不干都一样,应付了事的态度,调解不力,不能及时快速的化解矛盾纠纷,因而发生一些小纠纷,小矛盾不能消除在萌芽状态,致使事态进一步恶化,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4、调解员队伍法律素质偏低。从目前调解队伍的现状看,相当一部分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与法制建设的客观不相适应,他们中大多数人,开展调解工作,主要凭借经验、观念,而不是靠法律、政策等,调解纠纷有时表面上暂时平息事态,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矛盾。 5、条件差困难多,影响工作开展。基层调解组织缺乏办公经费,调解员平时工作所必须的学习资料,报刊杂志和必备的办公设施,因没有经费解决不了,严重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产生上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有些领导同志把人民调解工作当成软任务,可抓可不抓,认为调解工作起不了多大作用,有了纠纷找法院,发生案子有公安等,因此,在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上力度不够。 二是保障不到位。主要是经费问题,街道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经费都是区财政划拨,没有专门的工作经费,社区居委会也没有专门的经济来源.因没有经费,调解员培训搞不了,必须的学习资料和报刊订购不了,经验交流会和表彰会也开不了,调解员的误工补贴更谈不上。 三是司法所建设薄弱。司法所是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管部门,起着“一线指挥部”的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和管理。而街道司法所长期严重缺编,长时间来只有一人工作,还要从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司法助理员力量不足,致使基层调解组织的日常工作缺乏有效的指导和管理,处于自发随意状态。 四是制约激励机制不健全。目前,人民调解工作还是处于一般号召和要求状态,没有强有力的不变性指标和措施,人民调解员大多数是兼职,这样客观上就形成了各级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均无外在压力。况且,人民调解工作不收费,广大调解员又没有补贴,只能凭觉悟做工作,不能充分调动起积极性,激发工作热情。 三、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 (一)认清形势,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解员生活在群众之中,能了解千家万户的喜怒哀乐,能利用人熟、地熟、就近便利等优势,及时调解疏导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是社会治安的第一道防线,在保一方平安维护广大农村和基层稳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议应专门下发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有关的具体要求,做到有章可循。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形成网络体系,为搞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街道要把建设基层调委会,调解好基层各种矛盾纠纷作为一项主要措施来抓。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按照工作制度和调解程序,规范性开展工作,不断提高调解质量,使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三)努力提高调解员队伍的素质。要把那些有知识、懂法律、为人公正、热心调解工作的基层干部和离退休人员选聘为人民调解员。要强化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安排一定的费用每年对人民调解员培训1-2次以上。还要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信息沟通等形式,使广大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互相促进,在实践中不断提高素质,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四)政府提供可靠的保障。应将人民调解经费列入预算,才能确保所需经费落到实处。 (五)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将基层司法所人员配齐配强,尽快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使基层司法所建设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六)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应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各级特别是基层工作目标责任制。对因人民调解工作不落实而发生重大民间纠纷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党政领导的责任。要及时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典型经验,对工作突出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进行宣传表彰和奖励,以激发其工作热情,要落实好人民调解员误工补贴,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尽心尽责地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群众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