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在案发现场,也未实施盗窃,仅仅是指使14岁少年入室作案,即使案发,也不过会以从犯身份受到追究,这是杨强、李刚、王民(均为化名)3名未成年人自以为是的想法。近日,安徽省南陵县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杨强、李刚、王民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1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收购赃物的刘翠华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杨强、李刚、王民作案时均已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2010年4月5日,因无钱支付上网、住宾馆等费用,他们与刘强(另案处理)商议伺机进行盗窃。由于害怕法律追究,他们指使年仅14周岁的宋某进行盗窃。4月7日,宋某从一居民家中盗得价值8000余元的贵重首饰。杨强、李刚、王民以2800元的低价将这些首饰卖给经营首饰加工店的刘翠华。作案6个月后,杨强等人相继投案自首,并由其亲属退出全部赃款。
庭审中,杨强、李刚、王民提出自己未到现场、未实施盗窃,只是从犯的辩解,但未被一审法院采纳。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强等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且三人与刘强共同商议,指使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盗窃,应属主犯。鉴于此案被告人杨强等均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正是间接正犯的适例。所谓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将他人作为工具来使用从而实现犯罪的情况。杨强等人有意识地利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犯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指使宋某盗窃,与其自己盗窃作案无异。此外,杨强等人虽然属于共同犯罪,但却与被指使的宋某之间不构成共犯关系,所以杨强等人均属主犯。
间接正犯的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从而区别于直接正犯。主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没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其所预想的犯罪结果,因此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对此不应作为共犯论。客观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