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工作机制,推行捕后说理
今年4月6日,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案件及时进行了捕后说理,防止和化解了一起因不满检察机关的批捕决定引发的涉检上访。
3月份,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提请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刘某是为了向被害人唐某索取10余万元债务,使用暴力抢走了唐某的一条价值2万元的项链,并致唐某轻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定罪处罚。因此,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犯罪的定性,以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苏仙公安分局承办人和被害人对苏仙区检察院改变公安机关的定性不理解,被害人还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产生误解,误认为检察办案人员是得了犯罪嫌疑人一方的好处,以轻罪改变重罪的定性。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了解这一情况后,于4月6日向苏仙公安分局、被害人唐某分别出具了书面的《批准逮捕案件说理书》,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被害人唐某阐述了改变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据。通过说理,消除侦查机关的误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理解。
今年来,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在继续完善对不捕案件说理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管理机制、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创造性地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机制。该院不但对改变公安机关定性的案件推行向侦查机关、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律师或代理人进行捕后说理,还对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推行向犯罪嫌疑人家属、律师或代理人进行说理。目的是通过说理,宣传法制,消除误解,减少检察机关的对立面,防止涉检上访事件的发生,从而有效地维护检察人员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