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考核的通知
司法局 民政局 石司发[2008]03号 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乡、街道司法所、民政办: 2003年以来,我区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推进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全区先后有1个村、2个社区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授予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1个村、1个社区被市司法局、市民政局授予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以下简称“示范单位”)称号。为了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创建工作健康、深入发展,根据省、市司法、民政部门关于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进行考核的通知精神和《湖南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区司法局、民政局决定对我区所有“示范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主要内容 本次考核的重点是检查“示范单位”自被授予称号以来,是否存在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的情形: (一)村(居)委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三)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 (四)公示举报、投诉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中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五)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 (七)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闹事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案件生产事故的; (九)依法自治方面先进性不足,丧失示范表率作用,有关机关、组织和群众据实提出异议的; (十)因其他原因,上级有关部门认为不宜继续保留“示范单位”称号的。 二、考核的等次及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存在动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示范单位”称号情形的,考核结果认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各级授予“示范单位”称号的司法、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由区司法局、民政局负责收回奖牌,并逐级上交。撤销称号的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示范单位”所在村(社区)因区划调整被合并、撤销的,应说明情况并逐级上报,以便及时注销。 三、考核的程序 (一)“示范单位”对照考核的主要内容逐条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500字以内)打印在考核表上(一式4份),报区司法局、民政局。 (二)区司法局、民政局向同级法院、检察院、纪检、综治、人口和计生委、信访、安全生产、经管等部门核实情况,并综合日常掌握的情况,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初步考核意见后,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初步考核意见为不合格的,应作出考核意见书,说明事实依据,连同考核表一并上报。 (三)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于区考核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单位和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复核的单位,在深入实地进行复核后,对全国、省级“示范单位”签署复核意见并上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对市级“示范单位”作出审定结论。 (四)对应撤销称号的全国、省级“示范单位”,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次上报有关部门按权限作出决定;对应撤销称号的市级“示范单位”,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作出撤销称号的决定。 四、考核工作的要求 考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8日前)。区司法局、民政局分别召开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并将考核表下发到“示范单位”。 (二)考核复核阶段(5月9日至20日)。区司法局、民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完成对“示范单位”的考核,并将考核表及相关意见和考核工作总结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 (三)汇总审核阶段(5月21日至30日)。市司法局、民政局综合区考核意见并进行复查,依据动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市级“示范单位”作出合格、不合格的审定结论。 本次考核工作由区司法局、民政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司法部门负责。 附件:1、“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表 2、“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名单 石鼓区司法局 石鼓区民政局 2008年5月7日 附件2 石鼓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考 核 名 单 一、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 石鼓区角山乡杨泗村(第二批) 二、全省“民主法治示范社区”(2个) 石鼓区青山街道办事处西湖一村社区(第一批) 石鼓区潇湘街道办事处陕西社区(第三批) 三、全市“民主法治示范村”(1个) 石鼓区松木乡松木村(第一批) 四、全市“民主法治示范社区”(1个) 石鼓区黄沙湾街道辖神渡社区(第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