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长说维权
(绥宁县司法局局长 向绍炎)
维权已成为当今社会一个热门话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是推进依法治县一个重要内容,那么,如何维权,怎样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我想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一、要维权,先学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社会如果没有规矩,各行其事,就会混乱不堪,陷入毫无秩序的冲突状态,所以,有规矩、懂规矩、守规矩十分重要,所谓规矩就是社会成员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是唯一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准则,它具有普遍适用性,人人都必须遵守,同时它又具有权威性,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不学法、不知法、不守法的现象依法存在,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途径(如聚众上访闹事,要挟政府,以牙还牙,等等)以致扰乱社会秩序,危害社会稳定;有的人对法律缺乏最起码的了解,甚至违了法,犯了罪却浑然不知,以至到悔恨终生;有的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也不能够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造成吃哑巴亏,甚至有的人采取一些非理性的办法讨回公道,致使自己由受害人变成害人者,反而受到法律制裁和追究。等等。鉴于此,希望广大朋友认真学习与自已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如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物权法、食品安全法、义务教育法、公务员法、农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信访条例等,增强依法评判是非的能力和权利义务意识,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在处理与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问题时,务必牢树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为建设社会法治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有纠纷,选调解。人们在日常的工作、生产、生活当中,难免发生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矛盾纠纷,如何处理好这些矛盾纠纷,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安居乐业至关重要,那么,通过什么途径解决才能达到既省事又省钱的效果呢?我的意见是找人民调解之路。所谓调解就是在调委会主持下,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当然,选择打官司是公民的权力和自由,但俗话说一场官司几代仇赢了官司输了钱,调解的好处多,它贴近群众,又省费用,这几年来,县委、县政府提出了大综治、大防控、大调解的工作思路,下大力气在县、乡、村建立调解组织,配备了专职调解员,就是这个道理。当您与别人发生一般矛盾纠纷时,就可以去找村(居)调解委员会,村调会一定为你主持正义;如果发生村调委调解不成功的重大纠纷或涉及跨村的纠纷,可以申请乡镇调委会,司法员就是首席调解员,它可以组织村调组织成员及一些职能部门共同来调处;乡镇村(居)调解不成功怎么办?那有两渠道选择,一是由乡镇调委会申请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处理(办公室设县司法局),主要调解跨业行,跨乡镇、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纠纷;二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裁决纷争。如果对因纠纷矛盾引起情形激动,聚众冲击机关,围攻工作人员,甚至发生打、砸、抢、烧严重违法行为的,县里就要启动处置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机制,那些挑头人物、骨干分子、幕后策划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三、有困难,找法援。法律援助为民开,有理无钱请进来,这是党和政府对弱势群体一项特殊扶持政策,是一项民心工程。所谓法律援助是指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为经济困难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当您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发给抚恤金、救济款,请求付给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请求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的时候,却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而感到无奈和无助时,这时您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免费帮您办理这些法律服务。还知道吗?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公诉人出庭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也会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辨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也会提供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时,请您到所在村(居)乡(镇)签具证明并携带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二)经济困难证明,如《低保证》、《五保户》、《残疾证》即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或乡镇人政府出具的经济状况等证明等;(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对于您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我们将7日内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决立法律援助的在5日内指派人员承办法律事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果您对不予援助决定不服,还可以向司法局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