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职责,发挥乡镇政府在选举工作中的指导作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是一种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村委会换届选举,是村民自己的事情,乡镇领导不得干预。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的要求,指导好村民的直接选举工作。乡镇政府要以积极的态度,正确的引导方法,依法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努力创造能者上、庸者下的平等竞争环境,确保德才兼备,群众信任的人进入村委会班子。
(2)强化教育,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一要强化民主选举重要性的教育,教育村民直接选举是村民当家作主,实行自治的基础,选举工作做好了,不仅能够更好地发挥村委会作用,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同时有利于推进村民自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二要强化法制教育。利用会议、广播、电视、报纸、墙报以及一些村民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组织村民学习《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让村民明白民主选举是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自觉地投入村民自治活动,严肃认真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3)严格执法,确保村委会选举顺利进行。村民直接选举,法律性、政策性强,因此,在每个环节上,都要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程序办事,不能图省事,走捷径,也不能套用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行事。特别要把好提名确定候选人这一环节,充分尊重村民的民主权利,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在村委会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现象,要视其情节,认真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