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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基金会“门槛”提高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齐中熙)国务院公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将今后设立基金会的“门槛”提高:成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能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比1988年出台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规定的10万元注册基金提高了一大步。 《条例》规定,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且,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在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另外,《条例》还明确了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的比例,即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会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同时,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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