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一项调研报告显示,计算机网络泄密事件已占泄密总数的70%以上,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计算机网络泄密已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利益。新修订的保密法针对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制度不健全、亟待法律规范的实际,从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技术防护,规范涉密信息系统使用管理的有关行为,明确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义务,强化网络泄密法律责任等方面增加了对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的内容。
保密法修订的主要目标就是要依法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这次修订的保密法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了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在加强保护的同时,还特别注重依法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推进依法行政;特别注重处理好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硬措施
当前,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政府机关、涉密单位日常工作越来越依赖计算机信息系统。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机关、单位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比较薄弱。针对这种情况,新的保密法对涉密信息系统实行分级保护、涉密信息系统保密设施、设备规划建设和配备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采取分级防护的措施,可以使涉密信息系统的防护重点更加突出,方法更加科学。而保密设施、设备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将从源头上彻底解决机关、单位在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与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问题。
涉密信息系统的硬件和软件采用了大量高精尖技术成果。对涉密信息系统实施攻击窃密的人员,通常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水平和专业知识,其中不乏技术高超的黑客。为此,针对目前某些单位在涉密计算机使用人员的管理或者保密技术防护中存在的漏洞,保密法明确列举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的禁止性行为。这些禁止性规定对于规范信息系统的使用,加强保密部门对信息系统的监管,防止互联网泄密具有重要意义。
新的保密法还明确了网络运营商、服务商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泄密事件,发现泄密事件要及时报告。
在保密与公开之间清晰划界
新修订的保密法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这样规定,既强调依法保密,又强调依法公开,这就非常正确地规定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二者之间划出了清晰界限。
正如一个公民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一个国家也要保护自身信息的安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同时,也要看到,信息资源应该合理充分利用,掌握和使用信息也是一项权益,特别是公民有权利也有责任了解政府信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监督政府。不应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那些应依法公开的信息。信息保密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辩证统一的。正确认识和把握二者的关系,关键是要做到依法保密,依法公开,做到保放适度。该公开的不公开,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该公开的公开了,同样也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当前,既有定密过多、范围过宽、解密不及时的问题,也有该定不定、该保不保、高密低定的问题;既有该公开而不公开的问题,也有不该公开而公开的问题。这两类情况同时存在,同样有害,都有违保密法的基本原则。
这次修订对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作了充分考量。一是明确规定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二是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三是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四是明确规定解密制度,设计了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两种解密方式。
上收定密权限明确保密期限
如何把握好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之间的度呢?
同过去的保密法相比,新修订的保密法对解密制度的规定更为明确,规定了自行解密和审查解密两项制度,这两项制度对于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有重大积极意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指出,当前我国定密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定密过多过滥,导致两个不利后果:一是该保的没保住,一些真正应保的国家秘密没有保住,威胁到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个问题亟待解决。二是不该保的保了,有时从国外媒体看到一些外国人都知道的信息,在国内却仍然在保密。什么都定密,范围太广,最后肯定保不住。这个问题要考虑通过定密改革来解决。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一是定密主体过多过滥,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机密、绝密级文件;二是无定密期限,一密定终身;三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定密不分主次、不讲成本。这次保密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定密主体,上收了定密权限,规范了定密范围、期限和程序,可以说,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对于实现科学定密有重大意义。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次保密法修订的重点之一,就是改进定密工作,努力形成定密权责明晰、程序规范、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定密机制,提高定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修订中取得的进展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上收定密权限,不再赋予县级机关定密权和地市级机关绝密级定密权。二是明确保密期限,一般情况下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三是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强化定密责任。四是健全解密制度,既有自行解密,也有审查解密。这些规定将有利于缩小秘密范围,减少定密随意,降低保密成本,实行精确高效管理。(于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