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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狗咬,学校应担责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被告溆浦某完全小学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谋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溆浦县某完全小学承担补充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系溆浦县某完全小学的学前班学生,2011年9月27日13时许,正值课间休息时间,原告王某正在校内操场玩耍,被告张某饲养的一只狗闯入学校对原告王某等几位学生进行攻击,导致原告王某脸部等多处受伤。事后,被告溆浦某完全小学第一时间把原告王某送往溆浦县疾病预防中心治疗,被告张某也及时赶往医院,垫付了2000元医药费。原告王某花去医疗费780元,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相关规定计算,王某的各项损失共计34412元。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的狗闯进学校致原告王某受伤,被告张某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被告溆浦县某完全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4412元,扣除已支付2000元,尚应赔偿32412元。被告溆浦县某完全小学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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