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将再次面临大洗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全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原则上要在今年12月1日前完成清理工作。
此次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也可以一并予以处理。
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一次性废止、修改大量法律外,其工作机构法工委还下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地方性法规的清理工作。因而,地方政府不仅要集中清理自身制定的规章,还需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就规章清理而言,治理三乱主要是做到符合现行上位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与其相抵触或不一致的,该修改的须修改,该废止的须废止。
与规章清理一道,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也将同步进行,尤其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将获特别对待。
清理规章,实质是清理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有关专家表示,规章清理应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全社会的力量,依靠众智,开门清理。可以利用报纸、网络等媒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也可以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把清理工作做得更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