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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老人遭解雇 索要巨额赔偿被驳回

常德德山64岁的赵老太在被所在公司解雇后,起诉公司索要各项赔偿共计17万余元。日前,武陵区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赵老太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时年60岁的赵老太接替去世的老伴在常德某公司从事门卫、保洁工作,但未签订书面合同。2010年5月,公司派人接替了赵老太的工作。赵老太认为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在经过劳动仲裁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同工同酬岗位工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拖欠的效益工资等共计169398.3元,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6000元。公司则认为,赵老太在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0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赵老太在公司从事门卫、保洁工作时已年满60岁,达到了法定的退休年龄标准,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遂作出如前判决。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要区分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然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合适的方式维权,减少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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