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嵩县:法院院长告诫原告 不可能再公平
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分别以职务侵占和诈骗名义先后将徐柏生刑拘、逮捕
中国网讯:一起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官司原告徐柏生以公司股东张小林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为由,将张小林告上了法庭,要求要回公司股份,却受到了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和嵩县法院的特别关注: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涉黑抓捕这起官司的重要证人张铁栓,审讯结果却与涉黑无关,张铁栓的非常规笔录内容与之前所做证言内容完全相反;之后,嵩县法院以非常规笔录为主要证据判原告徐柏生败诉,请求法院公平判决,嵩县法院院长王宏伟称不可能再公平,你只能吃点亏了。
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涉黑抓捕重要嫌疑人,审讯结果却与涉黑无关,非常规笔录涉嫌为经济纠纷一方谋取利益
徐柏生于2009年11月17日以合同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原、被告对2005年6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手写体补充规定是否系当日原、被告及其他股东在场形成,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而执笔书写《股权转让协议》中补充规定文字的原公司会计张铁栓,则是决定原、被告胜负的关键证人。
2010年1月15日,证人张铁栓向一审法院(嵩县法院)递交《证明》材料一份,证明《股权转让协议》上手写补充规定是在张小林、徐柏生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达成股权转让协议。
如果张铁栓的《证明》属实,可能会直接导致张小林败诉,徐柏生的妻子杨会芳说。
2010年3月5日晚,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两位民警以抓捕涉黑犯罪嫌疑人为由,将张铁栓从其家中强行抓走,这也从2010年6月23日嵩县公安局旧县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得到了证实。
以涉黑犯罪嫌疑人抓走张铁栓之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第三责任区刑警队审讯的内容却是关于《股权转让协议》手写补充规定部分是否系徐柏生授意张铁栓所写。而且,张铁栓在当晚所作的询问笔录与2010年1月15日《证明》内容完全相反,张铁栓承认了徐柏生、张小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规定是在徐柏生授意下由张铁栓另添加上的。
2010年7月22日嵩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补充规定是在徐柏生授意下由张铁栓另添加上的,原告徐柏生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徐柏生代理律师王国骏认为,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抓捕涉黑犯罪嫌疑人为由,事实上确实在为被告张小林民事纠纷牟取利益,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及审判人员审核认定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对每个单一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全面、客观地审核,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嵩县法院以非常规笔录为主要证据判原告败诉,请求法院公平判决,院长称不可能再公平,你只能吃点亏了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就徐柏生诉张小林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10)蒿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徐柏生、张小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补充规定是在徐柏生授意下由张铁栓另添加上的,原告徐柏生证据不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嵩县法院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主要事实的唯一证据,就是从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调取的以涉黑名义讯问证人张铁栓的刑侦材料。
2010年8月4日,原告徐柏生找到嵩县法院院长王宏伟,请求嵩县法院公正判决。
现在我不可能再公正,只能你吃点亏了,你上诉吧王宏伟说,你不知道我咋跟王院长说的,我说我只能这样判,判了上诉,你中院咋改我不管,我要再过问一句,我XX不是人
2011年1月12日,嵩县法院院长王宏伟表示,这个案子我记不清了,应该是驳回了原告徐柏生的诉讼请求,具体还要看卷,不过现在已经到二审了,我现在郑州开会随即挂断了电话。
徐柏生被西工分局批准逮捕 洛阳中院二审结束尚未宣判
2010年11月15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将徐柏生刑事拘留,关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010年12月17日,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徐柏生逮捕。
2010年12月27日,二审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柏生上诉张小林合同纠纷一案,未当庭作出判决。
2011年1月4日,法庭对已经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过的证据《洛阳市纪源矿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移交册》、《关于公司金矿投资经营项目的规定》进行了再次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第43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沛霖 巴一航)来源:廉政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