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杂谈:“插手”论
新华社播发的中纪委处理程维高严重违纪案件的报道中,有这样一句话:“程维高在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期间,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程先后担任过省长、省委书记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长是行政首脑,主管行政事务,不存在“插手行政事务”的问题。他的这个严重错误,应当是当省委书记或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时所为。重要的是,中纪委的决定,宣示了一个普遍原则:党政要员越权行事属违纪行为,而且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曾几何时,一些人总是认为领导可以包揽一切,监督可以无所不至。须知,任何一种权力都是有边界的,党有党章,国有国法,党章和国法授权的同时又限权,没有限制的绝对权力在法治国家是不存在的。权力的恶性膨胀,对国家民族是灾难,对本人是悲剧。上个世纪的历史教训历历在目,典型事件比比皆是,程维高重蹈覆辙,也栽在这上头了。 “插手”者,非法干预也。行政事务,分为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程序繁复,一般不大好“插手”,而且也没多少甜头。所谓“插手行政事务”,恐多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个案。按理,经常性的具体行政工作,那是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书记或主任没有必要也不应当为此劳神费力。可是现实中,有些人惯于以老太爷自居,包打天下,威风八面,横行于不属于自己的“领地”。他们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打着领导者的旗号或以监督者的名义,滥用手中的权力,恣意妄为。有的人已经退出政坛,只是一名普通党员和公民,却还运用既往的影响力,到处伸手,给别人添乱,为自己捞取好处。这类现象的存在,自然有个人因素起作用,但根本原因在于制度上的缺陷。改善党委的领导方式问题至今没有很好解决;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权限模糊,由来已久,而相关的体制改革迟迟不能到位,使“插手”行为畅行无阻,几乎成为一种通病。更令人奇怪的是有关部门和人员竟把消极当积极、失误当经验,加以介绍和推广,媒体也推波助澜,吹得天花乱坠。 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天性。因此,需要制约和监督。西方国家的分权,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的分工,是两种不同模式的制约体制。要达到制约有效,起码应做到三点:一是划清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界限,弄明白能够干什么。无论什么人,都必须在法律确定的范围之内从事职务活动,不得越雷池一步。二是设计出科学的程序,明确怎么干。委员会制,个人不能决定问题;会议制,个人不能作实体性“批示”;首长负责制,个人不得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都是常识性的“游戏规则”。三是规定对越权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用刚性的责任追究制遏制“插手”行为。没有这几条约束,权力就会异化,变成“魔鬼”,横行无忌,为害天下。 “插手”行为,严重干扰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削减公共权力的效力。而“插手”之人,大多数有其个人目的。有的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权威,树立自己的形象,寻求因擅权而生的快慰和满足;有的是为自己和亲朋牟取不正当利益,为他人谋利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自己。真正出于公心者不多。领导者、监督者也可能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而且能量比一般人大得多,“成功率”更高,收益更大,查处却更难。这是因为,他们手中有杀伤力很大的权力,干起此类勾当不费吹灰之力,用不着绞尽脑汁,托关系、找门路、请客送礼,一个条子一个电话一个暗示,就能把事情搞定;他们道貌岸然,冠冕堂皇,有一层天然的保护色,很容易避开群众的耳目。程维高的“插手”行径,一般干部和普通老百姓做得到吗? 程维高们——这里加上个“们”字,意为此类人物,大大小小,实在不少——“插手”的,也不只是行政事务,还有司法事务、社会事务。因此,这也可以称为“程维高现象”。制止这种现象的蔓延,乃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