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掩护同伙抢夺转化抢劫
二人商量分别抢夺两女性挎包,一人得手,一人未遂,未遂者为掩护同伙逃跑,将追赶同伙的被害人拉倒在地,一个小小的举动,使其犯罪性质由抢夺转化为抢劫,等待他的将是更为严厉的惩罚。近日,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抢劫罪、瞿某涉嫌抢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08年10月13日晚,王某与瞿某窜至市区回龙路段,看到结伴而行的黄女士与宋女士带有手提挎包,遂约定“每人抢一个”。随后瞿某趁黄女士不备将其挎包抢走(内有3000余元现金及一部手机),王某抢夺宋女士时未能得逞,便放弃行动紧跟瞿某逃去。逃跑中,发现黄女士正追赶瞿某,王某便抓住黄的头发将其拉倒在地。 检察官说法:王某与瞿某先前的行为符合抢夺罪征,应以抢夺罪定罪处罚。但根据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黄女士虽是瞿某的直接受害人,但由于王某与瞿事先共谋,成立共同犯罪,王某对瞿某抢夺黄女士的行为也原本承担责任。因此,王某拉倒黄女士的行为属于犯抢夺罪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对其应以涉嫌抢劫罪(既遂)提起公诉,瞿某无采取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对其应以涉嫌抢夺罪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