靴 シューズ | 靴 シューズ16 | 靴 シューズ26 | 靴 シューズ36 | 靴 シューズ46 | 靴 シューズ56

秋ブーツ | ムートン ugg | オーストラリア アグ

永兴县黄泥乡兴隆煤矿拖欠江丁古劳动工资案的汇报

永兴县黄泥乡兴隆煤矿拖欠江丁古劳动工资案的汇报一、案情简介:永兴县黄泥乡兴隆煤矿开办时间于2006年8月份,矿址在黄泥乡政府辖区内。2008年期间,该矿根据省政府有关煤矿整合文件精神,在永兴县樟树乡境内另开一井口(未经批准)准备将黄泥乡兴隆煤矿的工作(厂址)地点搬至樟树乡界江境内。将新开井口取名界江煤矿。2008年9月聘请江丁古在该矿担任副矿长职务,负责井下采掘的安全生产工作。从2009年2月份开始至2010年4月止一直未给江丁古发放劳动工资,生活费用靠从煤矿借钱开支。并从开始至终都没有与江丁古签定劳动合同。二、办案经过:该案件承办律师杨范才接受指派后,开展了调查取证工作。收集到江丁古在界江煤矿上班的工资花名册,历时几年黄泥乡兴隆煤矿有关整合的协议、省政府文件和省煤碳厅文件后,依法向永兴县劳动争议庭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被诉人永兴县黄泥乡兴隆煤矿以界江煤矿不是属兴隆井口为由拒承认支付江丁古劳动工资,更不承担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诉求。代理律师杨范才根据案情提出了以下代理意见书:1、樟树乡煤矿是被诉人兴隆煤矿新开井口,是被诉人黄泥乡煤矿开办的,江丁古与兴隆煤矿形成了劳动关系。2、通过相关文件证明和兴隆煤矿签订的“煤矿整合”协议证明樟树乡界江煤矿是被诉人兴隆煤矿的待搬迁所选井口,其财产所有权属兴隆煤矿。3、被诉人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三、案件结果: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裁决被诉人永兴县黄泥乡兴隆煤矿支付劳动者江丁古自2009年2月至2010年4月的劳动工资共49000余元(包双倍工资)。被诉人收到裁决书后依法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永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依法作出裁决,改判了永兴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对双倍工资的认定。判决被诉人兴隆煤矿承担支付江丁古劳动工资17245元。接到判决书双方均又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结案。该案才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永兴县法律援助中心2012年3月5日

上一篇:区委常委、组织部长赵颖君到区政务服务中心调研指导“优质服务竞赛”活动

下一篇:嘉禾县2008年度干部学法考试考务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