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X生、苏继X均系冷水江市岩口镇某村村民,多年来左右为邻,两家为宅基地及排水问题多有争执。1999年4月,在一次争执中苏继X将苏X生及妻女一家三口打伤。事发后,苏继X为逃避责任远走他乡,导致案件处理搁置。2011年苏继X又回到家乡主动要求和好并赔礼道歉,双方来到调委会请求调解。
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告知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说明了调委会只能就双方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等规定,双方均表示同意。时隔多年双方情绪都已经平复,调解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金额方面。由于1999年与如今医疗费用不可同日而语,因此调解员力求在两者之间做一个平衡,同时考虑到双方家庭经济状况,确定了一个基点,在此基础上分别做双方工作。通过连续几天多次找到双方召开座谈会,摆道理、讲法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苏继X通过其亲属向苏X生一家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苏X生一家三口各项医疗费用共计五万元整;二、此协议为民事赔偿协议,此案其他法律责任问题由有权处理部门批复为准。
本案中,苏继X将苏X生及妻女一家三口打伤,事实清楚,主观过错明显,苏继X的行为侵害了苏X生及其妻女一家三口的生命健康权,在伤情没有构成轻伤的情况下,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追究苏继X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人民调解员依据上述两法的原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具体赔偿的标准,计算出苏继X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调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