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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促和谐 一级伤残获赔偿

苟明友系重庆市綦江县篆塘镇陶家村7组村民,2009年被上海警通建设有限公司宜凤高速S1项目部下属的上海警通宜凤高速路武水河大桥施工队聘用为农民工。双方于2009年9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天工资为120元。2009年10月25日下午16时40分左右,苟明友在上海警通建设有限公司宜凤高速S1项目部承建的郴州市宜章县梅田镇竹坪村宜凤高速公路武水河大桥南桥头12#桥台桩基挖孔时,被三工区土石方施工队放炮后的一块大石头砸倒致当场昏迷,全身出血,后经现场抢救急送至梅田镇中心医院包扎完伤口后即送宜章县人民医院,当日转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外伤性颅脑损伤;2、颈椎骨折;3、脊椎损伤并四瘫;4、双肺挫伤;5、左下肢骨折。2009年12月11日,申请方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至今。2010年1月13日经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一级伤残。2010年1月29日申请方向本会申请工伤待遇调解,梅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苟明友2010年1月30日前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凤高速S1项目部承担。此后的医疗费申请方苟明友自行承担。二、上海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宜凤高速S1项目部自愿支付苟明友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人员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包括租院方救护车出院回家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继续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食宿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切费用合计人民币伍拾陆万贰仟柒佰贰拾元整。该款协议签字后当日付捌万元,剩余部份限2010年2月1日前一次付清。至此,一起工伤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排了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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