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组织推荐全省第四批“民主法治
湘西自治州司法局 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州司发[2008]9号 关于认真组织推荐全省第四批“民主法治 示范村(社区)”的通知 各县市司法局、民政局: 根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湘司发[2008]38号文件精神,现将推荐全省第四批“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全州范围内在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农村和城市社区。已被授予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单位不再列入本次评选范围。 二、推荐标准 1、村(居)民自治组织健全,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居)民讨论决定; 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居)委会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健全,村(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村(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居)务公开制度健全,落实情况好,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账目不清、村(居)务不公开而引发的越级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居)委会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7、村(居)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化解; 9、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城乡社区基础设施完善规范,环境整洁优良,文化生活繁荣,保障服务功能完备;村(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推荐名额 表彰名额根据各县市行政区域及开展创建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名额见附件一。 四、推荐程序 1、申报单位将本单位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的情况整理成简要情况(500字左右),打印在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申报审批表上(一式2份),经县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市州司法局、民政局。 2、各市州司法局、民政局依照推荐标准,深入实地,对申报单位逐一进行考核,确定申报名单后向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提出书面申请。 3、省司法厅、民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在对有关申报单位进行抽查的基础上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入选单位,将入选名单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后,根据公示情况确定全省第四批“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并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活动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把推荐表彰工作作为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同时,各县市司法、民政部门也要组织开展命名表彰工作,推进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2、申报评选工作要公正透明。各县市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推荐标准共同协商确定预选对象,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要严格评审,认真把关,保证申报评选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申报具体工作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3、请各县市于5月20日前,将书面申请、考核审批表(一式两份)和“五五”普法以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工作总结报州司法局法制宣传科。逾期未上报的以自动弃权处理。 附件一:表彰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申报审批表 湘西自治州司法局 湘西自治州民政局 二ΟΟ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湖南省第四批“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 法治示范社区”表彰名额分配表 单 位 民主法治示范村 民主法治示范社区 龙山县 1 1 永顺县 1 1 保靖县 1 花垣县 1 吉首市 1 古丈县 1 泸溪县 1 凤凰县 1 合 计 7 3 附件二 全省第四批“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申报审批表 单位名称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号 简要情况 县(市区)司法局意见:(公章)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局意见:(公章)年 月 日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公章)年 月 日 市州司法局意见:(公章)年 月 日 市州民政局意见:(公章)年 月 日 省司法厅意见:(公章)年 月 日 省民政厅意见:(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