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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入帐钱发回,不当得利当返还

醴陵法院网讯:近日,醴陵市法院民一庭在通过庭前调解,成功处理原告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晏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晏某当庭返还原告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当得利款2800元。
2009年1月6日晏某到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火车站分社办理存款业务,将2800元现金随同活期存折一起递进窗口,原告工作人员接到现金和活期存折,将现金通过点钞机点数验证确认现金金额为2800元后,立即为晏某办理电脑存款记帐,出具存款凭条交给晏某签字。同时,原告工作人员在晏某的活期存折上打印记录存入2800元。晏某交回签字的存款凭条后,原告工作人员将存款回单、活期存折连同被告待存入库的现金2800元一并交给晏某,晏某收到上述存单和现金后离开火车站分社。次日,被告在原告下属联社营业部支取存款2600元。醴陵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认为晏某交存的2800元现金应当由原告收取,但由于原告工作人员的工作疏忽,误将2800元现金交给晏某,而晏某在无合同依据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得到该2800元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

法院受案后,通过调取被告在原告处办理存款业务的录像资料,发现原告所述晏某的不当得利行为基本属实,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手续时,承办法官向被告透露了上述情况,故此,原、被告在法院主持下,于开庭前达成了上述协议,使本案得以及时妥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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