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首起村民小组长贪污案落判
日前,发生在茶陵县的我市首起村民小组长贪污案一审落判。李伟明因截留5.34万元征地补偿款,被茶陵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2003年10月20日,该县下东乡小车村11组63.42亩水田、旱土、松杉林地等,被茶陵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工业园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征收,用于园区开发,应支付补偿款43.22万元。 时任组长的李伟明用一张19.58万元和一张23.64万元的收据,将补偿款通过银行转账划到个人账户上。第二年,他用一张14.23万元和一张22.42万元的假收据交给本组会计入账,却将原来的两张收据藏起来,由此截留5.34万元征地补偿款据为已有,其余款项分给了村民或者交本组会计入账。 去年12月,下拨到各组的征地补偿款被清查。无奈之下,李伟明将所截留的征地款交给本组出纳,另开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9.58万元和12.16万元的假收据给会计平账。事后,截留的征地款被发放到村民手中。今年,李伟明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投案自首。目前,他贪污的赃款已被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