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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颁布《人民调解法》

《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该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与一九八九年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二00二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相比较,该法有着较多新点和亮点。一是坚持和巩固了人民调解的群众性、民间性、自治性的性质和特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三是完善了包括多种新型调解组织在内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和人民调解员的条件、范围、行为规范等;四是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五是明确了人民调解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六是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七是进一步体现了人民调解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八是确认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将进一步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目前我县司法局组织学习《人民调解法》工作正在准备进行中。

司法局:阳宗建 吴勇

2010年10月11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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